父母離婚女兒留學債款誰埋單

導讀:
丈夫沉溺賭場置妻女于不顧,“望女成鳳”的母親將女兒送到澳大利亞就讀高中和大學,欠下30多萬元債務。夫妻倆因離婚訴訟至法院,女兒已經成年,父親是否應為30萬元的留學債務“埋單”?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女兒在澳大利亞讀高中的費用,父母應共同“埋單”;但女兒讀大學的費用,父親不用“埋單”。2005年9月13日,阿琴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阿林承擔供女兒出國留學所欠的債務30多萬元。阿林同意離婚,但對女兒文思到國外讀書并不知情,母女倆均沒有和他商量,而且女兒出國讀書時已年滿18周歲,其沒有義務承擔該筆費用。那么父母離婚女兒留學債款誰埋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丈夫沉溺賭場置妻女于不顧,“望女成鳳”的母親將女兒送到澳大利亞就讀高中和大學,欠下30多萬元債務。夫妻倆因離婚訴訟至法院,女兒已經成年,父親是否應為30萬元的留學債務“埋單”?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女兒在澳大利亞讀高中的費用,父母應共同“埋單”;但女兒讀大學的費用,父親不用“埋單”。2005年9月13日,阿琴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阿林承擔供女兒出國留學所欠的債務30多萬元。阿林同意離婚,但對女兒文思到國外讀書并不知情,母女倆均沒有和他商量,而且女兒出國讀書時已年滿18周歲,其沒有義務承擔該筆費用。關于父母離婚女兒留學債款誰埋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一
讀高中學費由父母共同清償,讀大學學費則不予認定。
案例二
根據法律,父親無須承擔成年女兒的大學費用,但他們訂有由父親給付學費的協議,該協議真實有效,故應根據協議履行。
丈夫沉溺賭場置妻女于不顧,“望女成鳳”
的母親將女兒送到澳大利亞就讀高中和大學,欠下30多萬元債務。夫妻倆因離婚訴訟至法院,女兒已經成年,父親是否應為30萬元的留學債務“埋單”?昨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女兒在澳大利亞讀高中的費用,父母應共同“埋單”;但女兒讀大學的費用,父親不用“埋單”。
丈夫賭博10年不交生活費
阿林和阿琴結婚多年,后來,阿林染上賭博的惡習,甚至為了賭博長期有家不歸。10多年竟未向家里交過一分錢生活費。
2001年4月,女兒文思年滿18周歲,阿琴為了女兒的前途著想,決定送文思到澳大利亞上高中和大學,并向親朋好友借款。2002年4月,文思如愿來到澳大利亞語言學校(高中)學習,2004年1月上了本科。
2005年9月13日,阿琴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阿林承擔供女兒出國留學所欠的債務30多萬元。
阿林同意離婚,但對女兒文思到國外讀書并不知情,母女倆均沒有和他商量,而且女兒出國讀書時已年滿18周歲,其沒有義務承擔該筆費用。
要承擔女兒在國外讀高中費用
法院查實:2004年前,阿琴向他人借款8萬元,2004年2月阿琴又借款4萬元,共計人民幣12萬元,均用于文思留學所需。
法官認為,女兒文思在國外讀書時雖已年滿18周歲,但在2004年1月之前尚在學校接受高中教育。根據法律,父母對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有撫養義務。阿琴為支付文思的學習生活費用而借的8萬元,應由夫妻共同清償。文思于2004年1月讀大學,此時屬于能獨立生活的人,支付其大學費用并不是阿林和阿琴的法定義務,且阿琴借款時未征得阿林同意,所以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由夫妻共同清償。
又訊女大學生小寶(化名)因其父母離婚后,父親阿守并未按先前與她及母親共同簽訂的《協議書》支付她1.6萬元教育費,將父親告上法庭。近日,湛江市中院終審判決,判定阿守應支付給小寶教育費1.6萬元。
1983年8月1日出生的小寶三年前從湛江到廣州讀大學,今年讀大三,每年的學費是1.6萬元。2002年11月,阿守起訴要與小寶的母親阿燕(化名)離婚。2003年11月17日,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由于小寶已完成高中學業并就讀大學,屬獨立生活的子女,一審法院不再處理其撫養問題。
父女就大學學費簽訂協議
2004年8月10日,小寶、阿守與阿燕就小寶就讀大學期間所需的費用問題,簽訂了一份協議:由阿守支付小寶就讀大學期間四年的學習費用,每年1.6萬元,共6.4萬元;阿燕支付小寶在校期間的生活費,每月400元。簽訂協議后,阿守為小寶支付了兩年的學費。2005年7月,阿守以經濟困難為由,不再給小寶學費。
終審:協議有效父親要給學費
一審時,法院認為,根據法律,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則是有條件的,只有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有要求父母繼續承擔撫養費的權利。小寶現已成年,且有勞動能力,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故阿守無須再負擔撫養小寶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不同于民法上債的關系,不能通過協議約定。
對此,小寶不服。近日,湛江市中院二審認為,雖然根據法律阿守無須承擔小寶大學的費用,但阿守、阿燕與小寶簽訂了協議,該協議是三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依法確認有效。小寶在父親阿守未按協議支付教育費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應定性為教育費合同糾紛,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編輯:馮仕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