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償還債務能力

導讀: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那么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償還債務能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關于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償還債務能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認定是否具有償還債務能力
出現債務違約后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債務人不執行經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無法執行的可以認定債務人沒有債務償還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債務清償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無損、于已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