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并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

導讀:
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那么民法典的并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關于民法典的并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并存的債務承擔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二、并存債務承擔的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