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執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么如何界定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執行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關于如何界定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如何界定債務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嗎
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債務人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也沒有發現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認定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四條繼續執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二、強制執行的時候哪些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