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后之前的保全是否還有效

導讀: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那么債務重組后之前的保全是否還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關于債務重組后之前的保全是否還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務重組后之前的保全是否還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所以進行債務重組后之前申請的財產保全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