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

導讀:
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所欠的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如果個人財產不足的可以查封合伙財產但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合伙財產范圍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基于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共有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亦享有共同的處分權。其二出讓人無權處分合伙企業的的同時受讓人取得該合伙財產應為有償取得。那么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所欠的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如果個人財產不足的可以查封合伙財產但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合伙財產范圍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基于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共有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亦享有共同的處分權。其二出讓人無權處分合伙企業的的同時受讓人取得該合伙財產應為有償取得。關于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個人所欠債務能否查封合伙財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所欠的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如果個人財產不足的可以查封合伙財產但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伙財產范圍
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
基于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共有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亦享有共同的處分權。理論上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的財產的處分應該共同決定或在征得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況下由具有代表權的合伙人進行處分合伙人不得獨自對自己的財產份額進行處分。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合伙企業對合伙財產的處分經常是通過合伙人的具體行為體現的對受讓人來講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二是對合伙人是否擅自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并不知曉。對此合伙人處分合伙企業的財產應如何確定其效力呢?按照通常的規則一般以受讓人是否為善意作為區分標準。何為善意呢?筆者認為受讓人在接受合伙財產時應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伙人處分的財產是合伙企業的財產或者是該合伙人無權處分的合伙財產。在具體操作中如何來判定善意的標準呢?首先從財產的性質上來判斷這種受讓的財產應為動產因不動產必須通過公示進行轉讓故不應作為善意轉讓的對象。其二出讓人無權處分合伙企業的的同時受讓人取得該合伙財產應為有償取得。對于善意取得合伙財產應采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論對受讓人予以保護反之如果受讓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伙人無權處分而與之進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與合伙人通謀共同侵犯合伙企業的利益則應依法確認該轉讓行為無效從而在保護交易安全的同時亦對合伙財產進行了必要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