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道路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案件,能否出具事故證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那么對于道路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案件,能否出具事故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關于對于道路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案件,能否出具事故證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道路事故成因無法查明的案件能否出具事故證明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六十七條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間是有一定的期限和嚴格的規定的。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經過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在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4、當事人預期不申請調解的調解生效不予執行的或解調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