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

導讀: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那么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關于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雙方離開現場隔天能否報警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離開現場沒有報警隔天可以報警但是否受理由交通管理部門在三天內作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八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后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