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導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權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種定性、定量的判斷和確定并以此作為事故處理中調解的依據及對違章者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代理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所作認定確有問題就必須積極主動為當事人調查、取證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力求通過法庭質證否定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重新作出認定并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那么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權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種定性、定量的判斷和確定并以此作為事故處理中調解的依據及對違章者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代理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所作認定確有問題就必須積極主動為當事人調查、取證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力求通過法庭質證否定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重新作出認定并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關于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具有什么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權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責任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種定性、定量的判斷和確定并以此作為事故處理中調解的依據及對違章者行政處罰的依據。在損害賠償訴訟中相當于一種技術性鑒定或專家答復、專家證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決定。可見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直接等同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兩種不同層次和性質的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既不是指行政責任也不是指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即它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任何一種形式的“責任”。它并不直接確認當事人在民事損害賠償中的權利、義務。因此公安機關所認定的責任與民事賠償中的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前者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
正因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1992年12月1日聯合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因此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代理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所作認定確有問題就必須積極主動為當事人調查、取證向法院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力求通過法庭質證否定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據事實重新作出認定并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