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

導讀: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那么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關于簽訂保險合同要遵循哪些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擔保法和保險法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在出具車貸保險單之前應要求投保人(銀行)和購車人必須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原則如投保人和購車人投保時提供虛假情況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如發生逃貸和貸款愈期不還等索賠案件保險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絕理賠。
保險單責任生效之前應及時簽訂反擔保協議。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反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質押物可以是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實行反擔保以后一段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借貸人故意不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依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當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反擔保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免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時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車貸保險合同、協議條款必須嚴謹、完善。筆者認為現行的機動車輛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條款還有待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一是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籠統沒有與相關過錯責任人的過錯責任大小掛鉤而且對相關責任人10的免賠責任不細也不明確。
二是當發生車貸保證保險“代位追償”(即先賠后追)時對最終抵押物的處理者是銀行、是保險還是經銷商?在保險合同(協議)中也不明確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購車人所交本金(30)和還貸部分銷售商有由銀行轉嫁的10免賠和擔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費用部分保險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賠款部分。如由貸款銀行處置抵押物難以調處多方利益關系加之銀行在其中的份額少對抵押物的處置積極性不高往往長期擱置最后報廢如果由銷售商處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擔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鑒于此在保險合同(協議)條款中最好明確由保險公司為抵押物的處置人因為保險人所占份額大不僅處理抵押物的積極性高而且也便于協調銀行、銷售商和保險人三方的利益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