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導讀: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可為任何法律事實。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階段與承諾階段。保險人核保通過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并未將“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國保險法也未排除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將其約定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那么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可為任何法律事實。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階段與承諾階段。保險人核保通過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并未將“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國保險法也未排除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將其約定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關于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所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或財產保險合同無效;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因此,《保險法》作為特別法,對保險合同的無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嚴格的無效條款,完全是基于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險合同的人身專有性所決定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4、65條及《保險法》第52條、62條之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時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簽訂人身保險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為了確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險利益的人的身體或壽命在出現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傷亡清醒時能及時得到賠償以彌補其經濟或精神損失。其法律性質是射幸合同,其權利具有期待性。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現在:
1、保險標的人格化。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利益,屬于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險金額定額支付。保險標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險的標的不能用具體的金錢價值衡量,從而不存在確定保險金額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的確定只能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以此作為保險金給付的最高限額。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事故可為任何法律事實。主要包括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傷害保險合同。
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一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另一方當事人予以承諾,合同成立。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也要經過要約階段與承諾階段。在保險實務中,一般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約(投保人填寫投保書),保險人予以承諾(保險人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我國《保險法》第13條也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承諾之權大都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常在審查投保書、被保險人體檢書、高額保單投保人的財務狀況證明后,方決定承保與否,此即“核保”。各人壽保險公司內部大都設有核保部門,其在防止逆選擇、降低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險人核保通過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
成立后的人身保險合同何時生效?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鑒于人身保險合同保險期限和交費期限較長、人身保險保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追繳等的特殊性,各國和地區保險業大都把“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只有要件“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成立時,人身保險合同才生效,保險人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是否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我國《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每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并未將“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我國保險法也未排除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將其約定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在保險實務中,大多數的保險公司都將“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例如約定“保險合同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險費且本公司麗意承保后才生效”。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