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眾斗毆中駕車撞傷人應如何定性

導讀:
理由為雙方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黃某駕駛汽車沖入人群在公共場所橫沖直撞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這一次雙方是出于爭霸、報復的目的而發生互毆黃某是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應定聚眾斗毆罪。其中黃某開車將多人帶到現場參與斗毆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方式積極參與斗毆直接造成一人輕傷甲級的嚴重后果是本案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綜上筆者認為黃某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手段參與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那么在聚眾斗毆中駕車撞傷人應如何定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理由為雙方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黃某駕駛汽車沖入人群在公共場所橫沖直撞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這一次雙方是出于爭霸、報復的目的而發生互毆黃某是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應定聚眾斗毆罪。其中黃某開車將多人帶到現場參與斗毆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方式積極參與斗毆直接造成一人輕傷甲級的嚴重后果是本案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綜上筆者認為黃某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手段參與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關于在聚眾斗毆中駕車撞傷人應如何定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被告人曾某、張某等人與被告人胡某、黃某等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引發雙方斗毆混戰中被告人黃某見已方勢弱遂駕駛汽車沖入人群朝對方的張某、王某等人撞去兩人跑走躲避黃某又調轉車頭撞向對方的鐘某、劉某等人劉某被撞倒在汽車引擎蓋上后被甩出鐘某被撞倒在地。后經鑒定鐘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甲級。黃某駕駛汽車撞傷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為雙方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黃某駕駛汽車沖入人群在公共場所橫沖直撞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為被告人黃某并非毫無目標的一味開車亂撞其在撞人過程中有針對性的挑選了對方人員。黃某明知以駕駛汽車的方式沖撞他人足以傷害他人身體可見主觀上有殺傷對方人員的故意也造成了傷害的后果因此應定故意傷害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一是曾某、張某一方與黃某一方素有矛盾。這一次雙方是出于爭霸、報復的目的而發生互毆黃某是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應定聚眾斗毆罪。
解析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從主觀來看黃某主觀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動機和目的。黃某的目的和動機是為了撞倒對方人員以使己方贏得斗毆不具有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生。從客觀上看沒有確鑿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客觀上對公共安全具有現實危險性。案發當時是凌晨沒有其他車輛和行人客觀上不具有危險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性。從侵害的客體來看危害公共安全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所謂公共安全是指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財產的安全。即對不特定多人的死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廣泛性破壞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個人或多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的損失。本案中行為人實現的行為已經明確指定了特定的人身和財產沒有同時危機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因此黃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綜合全案的演變過程不能推斷黃某具有從斗毆到傷害主觀故意的轉變。黃某受邀參與斗毆主觀上首先具有斗毆之故意但當面對曾某、張某等十余人的沖殺自感力量懸殊、寡不敵眾時采取了駕駛汽車撞人的方式將對方人員沖散達到己方獲勝的目的不具有傷害特定的傷害對象。從本案危害后果看黃某駕車撞人的車速不快造成的危害后果僅為一人輕傷甲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的條款定罪處罰。結合刑法原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是結果加重犯黃某并未造成致人重傷的后果不能由聚眾斗毆轉化為故意傷害不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黃某等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其行為嚴重危害了當地的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其中黃某開車將多人帶到現場參與斗毆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方式積極參與斗毆直接造成一人輕傷甲級的嚴重后果是本案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
綜上筆者認為黃某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使用汽車作為武器通過駕駛汽車沖撞他人的手段參與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