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駕車撞傷人,責任如何認定?

導讀:
小區內駕車撞傷人,責任如何認定?若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若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過失犯罪。
小區內駕車撞傷人,責任如何認定?
生活中駕駛機動車肇事案件頻發,盡管大部分都發生在城市主干道上,但小區內部的肇事案件也層出不窮。根據《刑法》第133條和《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罪定罪的關鍵在于事故是否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若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則構成交通肇事罪;若發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過失犯罪。
那么怎樣的小區道路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呢?
第一類,完全封閉式小區道路,不屬于!該類小區設有圍墻和門崗,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對內部通行的車輛采取嚴格的管理制度,只允許小區內所有業主或獲得小區內業主授權的外來車輛進入。由于能夠進入單位內部的車輛都具備特定的身份,即業主或是經業主授權的人員,因此不符合公共性的要件。
第二類,半開放式小區道路,屬于!該類小區雖設有門崗,但并不嚴格限定進入的車輛,外來車輛經登記或繳納一定的停車、通行費用即可放行;雖然小區管理者對進入的車輛有登記的行為,但該行為并不影響車輛的駛入,因此從本質上來看,該區域仍具有公共性。
第三類,開放式小區道路,屬于!該類小區不設門崗或雖設門崗但實際并不對來往車輛予以攔截、管理,社會車輛無須任何手續即可自由進出,對社會車輛完全開放,具有較大的開放性、公共性及不特定性。
因此,除第一類小區之外,后兩類小區內發生的機動車肇事案件在符合相應犯罪構成要件時,就能夠成立交通肇事罪。
公共停車場內坡道超車全責
前車正常行駛,后車前行超車,此時如果前車反應不及,與后車發生了碰撞,后車一樣需要負全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