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掛靠車輛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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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部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了統一規定以規范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
機動車管理人也需擔責解決“人車分離”責任難題
記者提問生活中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多有分離的情形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負責人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重要問題。侵權責任法規定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司法解釋針對機動車所有人與管理人分離的情形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同時針對過錯的認定標準司法解釋列舉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機動車有缺陷、明知使用人無駕駛資質等情形以統一裁判尺度。
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這種經營方式不僅違反了相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極易導致被掛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充分、及時的賠償。
司法解釋在總結審判經驗基礎上明確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