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導讀:
單位犯罪是刑法犯罪類型中的一種,在對于單位犯罪的量刑判定時需要知道有關的構成要件這也是主體構成部分。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并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單位犯罪是刑法犯罪類型中的一種,在對于單位犯罪的量刑判定時需要知道有關的構成要件這也是主體構成部分。那么單位犯罪類型的主體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單位犯罪的規定及處罰原則吧。
一、單位犯罪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并不強調是否為法人,除非是獨資私營企業必須為法人,分支機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認定單位犯罪關鍵在于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全體成員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作出決定,并且所得收益歸單位或者單位全體成員所有。
具體到本問題要看分支機構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是否是經該法人的決策機構決定,如果不是那就不應追究該單位,如果是分支機構集體決定的,就追究分支機構,如果都不是,應該追究個人。
二、單位犯罪的規定及處罰原則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所以,對單位犯罪,原則上實行雙罰制,即同時處罰犯罪的單位和該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但是,如果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特別刑法)另有規定不采取雙罰制而采取單罰制的,則屬于例外情況。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的情況具有復雜性,其社會危害程度差別很大,一律采取雙罰制的原則并不能準確全面地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對單位犯罪起到足以警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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