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合同形式有什么

導讀:
因為某種原因,需要我們去進行借貸。如果借款合同是進行借款活動時,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簽訂的合同。而有些出借人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而債務擔保有不同的方式,采取什么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那么借款合同的擔保形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借款合同的擔保形式有什么
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留置擔保等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注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