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

導讀:
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1、非書面形式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2、主體不合格:對貸款人而言,根據貸款通則22條,必須持有人行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準登記。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那么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1、非書面形式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2、主體不合格:對貸款人而言,根據貸款通則22條,必須持有人行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準登記。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關于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的借款合同有哪些表現形式
1、非書面形式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民間借貸除外);
2、主體不合格:對貸款人而言,根據貸款通則22條,必須持有人行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六批準登記。對借款人而言,按貸款通則第17條,借款人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另,按商業銀行法40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向關系人(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近親屬或由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發放信用貸款。
3、從借款內容上看,商業銀行法第37條、借款合同條例第6條均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違反上述之一部分,可能導致合同部分無效。如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是將貸款用于貸款通則第25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之一的將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借貸雙方串通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而訂閱的合同無效。
5、如果是通過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則無效代理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6、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訂立的合同可因一方申請撤銷而經確認機關確認并撤銷后,合同無效。
借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1、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的義務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通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2、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督的義務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資料后才能發放貸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態和財務狀況仍處于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于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規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的內容。
3、按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借款合同明確規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確約定還款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先就還款期限進行協商,如不能達成協議,處理上應按合同的內容或性質或交易習慣來確定還款期限。否則借款人可以隨時償還借款,貸款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但應注意給予履行義務一方適當的合理期限,所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應先向借款人發出還款催告,給借款人一定的還款期限。
相關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