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擔保形式有什么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那么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擔保形式有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關于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擔保形式有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擔保形式有什么
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擔保形式一般是留置,但也不是絕對不能適用。留置擔保一般只適用有動產的合同,而借款合同一般不涉及到動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的定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擔保的幾種方式有哪些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