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車輛可不可以扣押

導讀: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上述規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是違法的。那么事故車輛可不可以扣押。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上述規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是違法的。關于事故車輛可不可以扣押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解釋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為了收集證據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上述規定已經不適用交警不得以當事人未支付醫療費、賠償款為由扣留事故車輛事故處理中很普遍的交錢才放車的做法是違法的。
當然對于來歷不明、無牌證、已到報廢年限、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應當按照相應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