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交通事故車輛怎么拿回

導讀:
扣押的交通事故車輛怎么拿回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那么扣押的交通事故車輛怎么拿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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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交通事故車輛怎么拿回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員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相關的法律依據: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交通事故未處理的車能否出售
交通事故未處理,可以出售車輛但無法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機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交警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
交通警察應當檢查當事人的身份證件、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險標志,驗明身份;對當場難以查實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將其帶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對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具體的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
1、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