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扣押期限及停車費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導讀:
扣押期限最長60天,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用繳納停車費的。
扣押期限最長60天,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用繳納停車費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計算:(3 20=23天)或(3 60=63天)。
5、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用繳納停車費的。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扣押肇事車輛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車輛保管費用,也就是停車費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