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肇事貨車想取走車肇事車輛上的貨物要什么流程

導讀:
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那么交通事故的肇事貨車想取走車肇事車輛上的貨物要什么流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關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貨車想取走車肇事車輛上的貨物要什么流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的肇事貨車想取走車肇事車輛上的貨物要什么流程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押當事車輛調查處理。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對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財物以及由公安機關負責保管的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涉案財物應當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建立專門的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賬戶,并指定其內設部門負責對辦案部門保管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對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公安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二、交通事故中交警扣押肇事車輛和期限的法律依據
1、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交警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臨時扣押肇事車輛,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2、交警部門扣押肇事車輛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