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

導讀: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押當事車輛調查處理。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那么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押當事車輛調查處理。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車輛被扣車上貨物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押當事車輛調查處理。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對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的財物以及由公安機關負責保管的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調換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案財物的保管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承擔。”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涉案財物應當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指定不承擔具體辦案工作的民警負責本部門涉案財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建立專門的涉案財物保管場所、賬戶,并指定其內設部門負責對辦案部門保管的涉案財物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對查封的場所、設施、財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公安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可以扣留機動車的情形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