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界定虛假債務

導讀:
在目前的大環境下,夫妻離婚時,如果有債務的,需要對債務進行認定,如果是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即男方或女方個人債務,應當由當事人的財產負責償還債務,而且而有些債務是虛假的,那么民法典怎樣界定虛假債務?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如何界定虛假債務
在沒有產生債務行為的事實基礎上,一方通過虛構債務、偽造債務憑證等行為產生的債務,就是虛假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虛假債務怎么處理
(一)通知債權人到庭接受詢問,首先明確告知其偽造證據,作虛假陳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釋明,給其震懾力;其次要求其詳細陳述債務形成過程,并從邏輯次序上詳細加以詢問;另外對于債權人談及的其他人,應作詳細記錄,以便庭后調查。
(二)告知舉債一方當事人如提供虛假債務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陳述舉債的原因與過程,通過詳細的記錄,細致辨別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并不斷的與債權人的陳述進行比較,如果與債權人的陳述發生重大分歧,應要求當事人予以解釋,如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不能將該筆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對于存有可疑債務,債權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詢問的案件,因離婚案件涉及身份關系,不宜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在離婚訴訟中暫不處理該筆債務,并告知當事人可待權利人主張權利時一并處理。
(四)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進行法律釋明,引導另一方當事人積極尋找證據,證實債務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對家庭收入與支出的詳細梳理,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債務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導當事人舉證該筆債務為個人債務,舉債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個人揮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