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無借條的債務如何界定

導讀:
債務人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就會構成債務違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的,就需要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那么民法典中無借條的債務怎樣界定?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無借條的債務如何界定
債務沒有借條的,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可以提供其他債權憑證,證明債權的存在,能證明債權債務關系成立的,法院支持其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只有借條復印件起訴還錢可以嗎
實際中,到法院起訴還錢,法院會審查是否有“借款事實”和“借款合意”。
具體地,法院是從以下進行確定:
1、借款合意
雙方對借款達成一致,以借條、欠條和口頭協議約定。
不過,起訴至法院后,法院通常是審查借條的原件,確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而借條復印件不能獨立做證據使用,要以其他證據佐證。
提供借條復印件,提供其他證據佐證時,可以拿出能夠證明有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的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
2、借款事實
實際中,具體是以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明存在借款事實,法院審查時還會結合借款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等進行判斷。
因此,一般地,只有借條復印件,其實很難證明雙方存在借款關系,法院為避免出借人收到還款后再次主張債權,導致借款人利益損失,所以債權人起訴還錢將很難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