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前所欠債務如何界定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前所欠債務如何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民法典中離婚前所欠債務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離婚前所欠債務如何界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之間共同簽名或者追認的債務是屬于共同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為家庭付出所擔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否則是屬于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兩個共同的債務怎么償還
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并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離婚后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