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致人亡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

導讀:
對于醉酒駕車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某法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時對此做出認定不應因肇事車輛駕駛人醉酒駕車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查明2007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該保險單在責任限額一欄中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醫(yī)療費用平賠償限額為8000.00元。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機動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原告有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被告追償。那么醉酒駕車致人亡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醉酒駕車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某法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時對此做出認定不應因肇事車輛駕駛人醉酒駕車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法院查明2007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該保險單在責任限額一欄中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醫(yī)療費用平賠償限額為8000.00元。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機動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原告有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被告追償。關于醉酒駕車致人亡保險公司要不要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醉酒駕車致人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否賠償某法院在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時對此做出認定不應因肇事車輛駕駛人醉酒駕車而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2007年2月15日19時原告在駕駛已投保的摩托車在某縣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公安機關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原告承擔全部責任在另一案件中法院也判決原告承擔賠償責任。當原告向被告索賠時被告“以出險當時駕駛員賈明無證駕駛為由”作出拒賠通知書。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保險賠償金52800元。
而被告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之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于其他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據此被告不應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任何損失。
法院查明
2007年1月1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該保險單在責任限額一欄中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00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00元、醫(yī)療費用平賠償限額為8000.00元。之后原告已經按約定交納了強制保險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
原告已依法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機動車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這是條例以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為宗旨具有社會公益屬性的體現將本該由肇事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從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充分、及時得到保護是以人為本的理念。即使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亦要進行無責任賠償。
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又依據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因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已墊付的搶救費。而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該法條并沒有免除保險公司人身傷亡賠償的義務。本案原告是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原告向受害人支付醫(yī)療費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而人身傷亡賠償是被告的義務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被告有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因此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人身傷亡賠償費用原告有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向被告追償。
法院判決
法院在2008年6月19日作出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蔡明5萬元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