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導讀:
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吉林撫松法院判決宋光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發布時間20091211091633裁判要旨司機醉酒駕車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因宋光駕駛的貨車已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所以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宋光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宋光以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那么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吉林撫松法院判決宋光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訴訟案發布時間20091211091633裁判要旨司機醉酒駕車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因宋光駕駛的貨車已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所以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宋光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宋光以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關于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吉林撫松法院判決宋光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發布時間20091211091633
裁判要旨
司機醉酒駕車造成第三人死亡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
案情
2008年1月14日被告人宋醉酒后駕駛吉F42327號重型貨車將駕摩托車行駛的孟氏兩兄弟撞倒孟兄當場身亡孟弟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宋醉酒駕車中心實線越線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孟氏兩兄弟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及未戴安全頭盔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宋光駕駛的肇事車輛于2007年12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撫松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萬元交通事故發生時該車正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被害人親屬的死亡賠償金5萬元但保險公司以司機醉酒駕車不屬于墊付和賠償范圍為由拒絕賠償。
裁判
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孟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除其已依法承擔的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宋光駕駛的貨車已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內所以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宋光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宋光以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宜。雖然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系宋醉酒駕車造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及墊付責任但并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并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也未將司機醉酒肇事列為免責條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及交強險的立法精神保險公司均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公司不應擔責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如下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撫松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5萬元二、被告人宋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8.7萬余元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解析
醉酒駕車引發交通事故問題一度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有人認為如果司機醉酒肇事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不利于被保險人遵紀守法是對司機酒后駕車行為的縱容對保險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交強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交強險不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而是為了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利益我們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或肇事司機的過錯來對抗對第三者的賠償。如果司機醉酒肇事保險公司一概免責那么國家設立交強險則失去了意義也違背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四原告人5萬元是正確的。
本案案號為(2008)撫刑初(重)字第46號
案例編寫人吉林省撫松縣人民法院滕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