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可用留置權來擔保

導讀:
此作為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并無爭議但對其是否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物權法和原擔保法的規定明顯不同。而對于發生在物權法生效之后的案件則直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具體到留置權的消滅上即是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不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留置權即可消滅。那么哪些債務可用留置權來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作為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并無爭議但對其是否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物權法和原擔保法的規定明顯不同。而對于發生在物權法生效之后的案件則直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具體到留置權的消滅上即是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不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留置權即可消滅。關于哪些債務可用留置權來擔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哪些債務可用留置權來擔保
所謂擔保范圍是指債務人屆期未履行債務債權人應在什么范圍內受償的問題。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的費用。實踐中留置物的價值并不總是與擔保債權等額因此需要明確留置物擔保債務的范圍。
二、留置權會不會消滅
留置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可以因物權消滅的共同原因而消滅比如留置物的滅失、混同、留置權的拋棄等也可以因擔保物權消滅的共同原因而消滅比如主債權的消滅擔保物權的實現等。但是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有其自己的特殊消滅原因即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的喪失和債務人就留置物所擔保的債務提供了相當的擔保。具體闡釋如下
1、關于占有的喪失。由于留置權的成立和持續以占有留置物為要件因此隨著占有的喪失留置權當然消滅。但是并非債權人對留置物占有喪失留置權就必然消滅短暫的失去占有以后又可以恢復的占有或者留置權如因被侵奪而喪失占有者事后通過行使占有保護的請求權恢復占有的情形留置權并不消滅。只有在留置權人(即債權人)不能依占有保護之規定請求返還占有物時留置權方歸于消滅。若采留置權因占有喪失而當然消滅的做法會導致嚴重的利益失衡一方面留置權人若想維持自己的留置權就要時時處處謹慎看管自己的留置物這時保全留置權的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留置物所有人只要自己或唆使他人侵奪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就會當然消滅而使留置權所保全的債權成為普通債權如此對債權人之不公平甚為明顯進一步講若該債權有其他擔保方式則上述做法對其他的擔保人也不公平。而且雖然在留置權制度中應當考慮對留置物所有人利益的保護且限制留置權的存續期限是保護留置物所有人利益的有益措施但是留置權因占有的喪失而絕對喪失并不是限制留置權存續期間的唯一原因若如此定位就會導致對留置物所有人的保護“走得太遠”違背留置權保全債權實現的制度初衷。因此在留置權人非基于自己意思而喪失占有時留置權并不當然消滅只有在其不主張占有返還之訴或主張占有返還之訴超過其除斥期間的留置權方為消滅。
2、關于相當擔保的提出。此作為留置權的消滅原因并無爭議但對其是否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物權法和原擔保法的規定明顯不同。擔保法第88條規定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須以被債權人接受為必要條件而物權法第240條直接規定只要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留置權即可消滅。也就說對于發生在物權法頒布生效以前的案件留置權的消滅要適用擔保法的規定即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且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條件留置權方可消滅。而對于發生在物權法生效之后的案件則直接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具體到留置權的消滅上即是債務人提供相當擔保不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留置權即可消滅。
對此問題我們認為此相當“擔保”還應當區分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而不可一概而論。對于物的擔保比如設定抵押或者質押只要其在數量上“相當”則債權人的留置權就當然消滅而對于人的擔保即保證則要以債權人接受為必要。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對留置物所有人的約束極為嚴厲其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不能對留置物為必要的使用收益從某種意義上說留置物所有人在留置權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留置物所有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足以保全原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時賦予其提供擔保的無須債權人同意即可消滅留置權的保護對其弱勢地位進行“糾偏”安排使其在無害于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恢復對留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完整的處分權應屬公平合理且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但對于人的擔保因其僅僅是通過責任財產的擴大化來增強債權實現的可能性相對于物的擔保來說其實現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擔保的作用較弱。留置權的首要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因此若僅以債務人提出相當的人的擔保留置權就當然消滅此時就有可能增加債權實現的風險。即僅以人的擔保來置換物的擔保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方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