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

導讀:
接下來就由法律網的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那么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接下來就由法律網的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關于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小編所知: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接下來就由法律網的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留置權能為債權債務提供哪些保障?
一、留置權產生的條件
1、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
2、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對于牽連關系,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三種: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沒有支付保管費用,則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的貨物,拒絕向委托人交付貨物。
3、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果債權未到清償期,則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還不確定,債權人不能產生留置權。
4、置權產生的消極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則不能產生留置權:
(1)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2)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權消滅的情形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
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
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
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三、留置權的實現程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多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于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后,債務人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