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應承受連帶責任嗎

導讀:
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未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補足出資導致該公司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并收到貨物后無能力支付貨款。因此股東對該筆貨款應在其設立公司時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公司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應承受連帶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未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補足出資導致該公司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并收到貨物后無能力支付貨款。因此股東對該筆貨款應在其設立公司時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公司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應承受連帶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司采用認繳資本制。因此在公司運營時很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股東未繳納其認繳出資額使得公司面臨財政危機時沒有足夠的資金而外欠債務。那么債權人在公司沒有足夠財產履行債務時能否向未繳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呢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股東在出資不實范圍內應承受連帶責任嗎
公司股東在未繳足認繳出資或是出資不實的情況下一般對公司債務要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股東在設立公司時未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在公司成立后亦未補足出資導致該公司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并收到貨物后無能力支付貨款。在法院判決其支付貨款并執行該部分貨款時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故嚴重侵害了供貨人的合法權利。因此股東對該筆貨款應在其設立公司時認繳的出資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我國法律中規定公司設立時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應分為內外兩種內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補足設立時認繳的出資額并對其他以足額繳納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外部責任出資不實的股東應在未足額出資的部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