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應具備的條件

導讀:
2、責任范圍,以股東未實繳的出資金額為限對于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其并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要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時股東除了應繳納剩余出資額以外不應承擔逾期出資等其他責任。
1、責任條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主要的判斷標準應當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的規定來認定根據該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同時存在的才可認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債權債務關系已發成立,
(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除了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公司缺乏清償債務能力,
(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3)經法院強制執行無力清償債務,
(4)長期虧損且經營困難無力清償債務,
(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責任條件通俗理解來說就是指只有在公司確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債權人才能請求未繳納出資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履行出資義務。責任條件中其實隱含了一個程序要求就是公司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且只有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后在已窮盡查詢公司財產線索后才能要求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
2、責任范圍,以股東未實繳的出資金額為限
對于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股東其并未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要求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時股東除了應繳納剩余出資額以外不應承擔逾期出資等其他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股東對于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出資額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