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

導讀:
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首先不能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對應收賬款的出質行為等同于債權轉讓行為。其次應收賬款質押權的設立不以通知次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應收賬款質權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權利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其公示方法。而應收賬款質權自信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知次債務人并不屬于其設立要件。故主債務到期應收賬款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質權人可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那么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首先不能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對應收賬款的出質行為等同于債權轉讓行為。其次應收賬款質押權的設立不以通知次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應收賬款質權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權利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其公示方法。而應收賬款質權自信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知次債務人并不屬于其設立要件。故主債務到期應收賬款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質權人可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關于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收債權質押是否需要債務人同意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首先不能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對應收賬款的出質行為等同于債權轉讓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而應收賬款質押即出質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對次債務人(被收款人)的應收賬款書面約定出質給質權人并經信貸征信機構登記應收賬款的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權人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先受償。故應收賬款質押只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在該應收賬款上設立了擔保物權本質上屬于一種物權其設立時并不發生債權的轉讓僅是在應收賬款的債權人無力償還其與質權人之間的到期債務時才發生擔保法律后果。也即應收賬款的債權人沒有如同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其次應收賬款質押權的設立不以通知次債務人為生效要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權屬于權利質權的一種權利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為其公示方法。而應收賬款質權自信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知次債務人并不屬于其設立要件。故主債務到期應收賬款債權人無力償還債務的質權人可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