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

導讀:
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么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那么哪些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么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關于哪些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哪些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可以進行抗辯
票據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抗辯。
(1)“對物抗辯”又稱“絕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所有的票據持有人。
此種抗辯的事由是指票據自身發生缺陷或票據行為發生缺陷。比如票據上缺少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或者背書不連續或者票據權利的時效屆滿或者是偽造的票據等有這些情形之一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據此拒絕履行票據責任。
(2)“對人抗辯”又稱“相對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只能對特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此種抗辯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據關系的基礎關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義務而有違約行為票據關系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在基礎關系上的債權人的地位而啟動抗辯權。
那么票據抗辯是絕對的權利嗎?按照票據法的規定行使抗辯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是因為票據抗辯與一般的民事抗辯有著很大區別。首先在一般的民事關系中民法上的抗辯即使債權轉讓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新的債權人。而相比之下票據關系上的抗辯就不能這樣隨票據背書流通而繼續對抗新的持票人。否則票據就不可能進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進的票據是不是有抗辯事由擔心自己的票據權利缺乏保證。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各國都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切斷原則”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按照這一原則票據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得對抗該持票人。舉例來說明這種關系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甲方作為買方簽發一張遠期票據結乙方。其后乙方因對丙方有欠款又將該票據支付給丙方。在這個過程中乙方沒有向甲方履行交貨的義務。甲方作為票據債務人雖然可以對抗乙方但其抗辯權不能延及丙方。這就是所謂“抗辯的切斷原則”。
但是對票據抗辯的限制也不能絕對化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例外這主要是針對某些有惡意行為的持票人與前手人串通來欺詐票據債務人。比如在上述甲方與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沒有能力履行交貨義務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貨義務而從乙方處取得該張票據在這種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票據抗辯就同時可以對抗丙方。還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轉讓的票據是其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手段而獲得的而仍接受轉讓那么票據債務人也可以對該持票人進行抗辯。再有一種情況就是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票據的因未給付對價該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票據債務人對前手人有抗辯事由的話則可以據此來對抗那些無償取得票據的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