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

導讀:
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主要有:1.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持票人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其票據權利時,不能使票據債務人負履行義務,任何持票人持這種票據主張權利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進行抗辯。具體而言,付款請求權時效屆滿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對任何持票人行使對物抗辯權,追索權因時效期間屆滿的,背書人不受追索。據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對抗任何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欠缺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那么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主要有:1.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持票人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其票據權利時,不能使票據債務人負履行義務,任何持票人持這種票據主張權利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進行抗辯。具體而言,付款請求權時效屆滿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對任何持票人行使對物抗辯權,追索權因時效期間屆滿的,背書人不受追索。據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對抗任何持票人。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欠缺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關于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定票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有幾種情形
主要有:1.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2.以背書方式取得票據但背書不連續的。
3.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
4.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票據上的簽章系偽造或變造的。
6.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手續欠缺。
1.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的。
票據法第十七條對票據的時效作了具體規定。持票人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喪失其票據權利時,不能使票據債務人負履行義務,任何持票人持這種票據主張權利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進行抗辯。具體而言,付款請求權時效屆滿的,被請求的付款人可對任何持票人行使對物抗辯權,追索權因時效期間屆滿的,背書人不受追索。需注意的是,此時持票人雖不享有票據權利,但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仍享有“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的權利。即持票人享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2.以背書方式取得票據但背書不連續的。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匯票的背書不連續,且不能舉證其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則匯票債務人有權對所有的此類持票人主張抗辯權。對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樣也是如此。
3.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
根據票據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無權代理和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票據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行為者承擔。無權代理的被代理人或超越代理權限的被代理人因未在票據上簽字,故不應負票據責任,被代理人可以據此向任何持票人抗辯。
4.在票據上簽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票據法第六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據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對抗任何持票人。
5.票據上的簽章系偽造或變造的。
根據票據法第十四條及《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票據上偽造簽章的,因其簽章系偽造,被偽造簽章的人因事實上并未在票據上簽章,故不應負票據責任,被偽造簽章的人據此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票據被變造的,在票據變造前簽章的人,對變造后的票據文義不負責任,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
6.票據權利行使和保全手續欠缺。
持票人向付款人請求承兌或付款遭拒絕的,應采取保全措施,辦理保全手續,請求拒絕人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無法得到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請求其他有關部門出具有效證明,據此向背書前手、保證人、出票人等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根據票據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欠缺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被追索人可以其追索權因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為事由進行抗辯。需注意的是,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此時,票據出票人不享有這種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