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下列行為危害社會安全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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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故意犯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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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許瑞林律師
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內容: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有哪些1、闖紅燈:很多駕駛員總是抱著僥幸心理闖紅燈,以為沒有太大問題,或者不會被監拍,雖說當時可能未發生意外事故。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危害道路安全的行為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許瑞林律師
2022.02.04971人收看 -
陳明月律師
主任律師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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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別車屬于什么行為?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故意別車屬于什么行為?
內容:故意別車屬于什么行為是一個社會公德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因為這種行為不僅會給交通安全帶來威脅,同時也違反了道德和法律規定,對于不服從交通信號燈、標志和標線的指示,占用應讓出的道路、通道或者其他車輛、行人的通行權的,在被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查處的情況下,將面臨處罰,且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處罰金額也會有所不同,故意別車的行為既危害交通安全,又影響道德風氣,而且還是違法行為,一方面,這種行為會給交通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因為可能會導致其他車輛的緊急剎車或堵塞,這種行為的不文明深受廣大司機和行人的厭惡,也會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一旦這種行為變成了習慣,它將深深植根于在人們的思想和行為中,長此以往勢必會導致人們失去公德心,影響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2023.06.071003人收看 -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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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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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車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百條第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車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2.09286人收看 -
姚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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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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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系
張嘉娛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系
內容:交通肇事者對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即肇事者在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嚴重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那么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嘉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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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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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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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
張蕓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
內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1、犯罪客體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要求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為人所使用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構成本罪。那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蕓律師
2022.02.04198人收看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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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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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嗎_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素
任冰峰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為犯嗎_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素
內容: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素: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2、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任冰峰律師
2022.05.072383人收看 -
王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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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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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尋釁滋事立案標準的分析
馮清琴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酒后尋釁滋事立案標準的分析
內容:酒后尋釁滋事構成的標準中國刑法規定,醉酒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其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公共場所妨害社會治安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酒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需要情節較為嚴重,否則只能視為輕微的故意滋事,只需要給予警告或者拘留等處罰,可以看出,酒后尋釁滋事要想被定為犯罪,需要具備較為嚴重的行為情節,例如在公共場所發生打架、斗毆等行為,根據我國法律,酒后尋釁滋事屬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屬于犯罪行為,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如果在飲酒后只是單純發生了糾紛,未引發嚴重后果,則不能夠被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只能受到輕微的處罰。
馮清琴律師
2023.06.2675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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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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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私賣汽油構成犯罪的,一般是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私賣汽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同時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追究刑事責任,該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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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通車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于海明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在未通車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內容:在未通車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可能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在未通車的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于海明律師
2022.02.04993人收看 -
林艷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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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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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收集對方泄露你個人隱私的相關證據,起訴物管侵犯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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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李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內容: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要求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不要求發生嚴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維律師
2022.02.04247人收看 -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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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犯罪主體,包括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未按照特殊行業操作規范,注意升降機下方有人即按啟動按鈕,造成被害人當場被擠壓身亡的結果,其行為屬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行為,應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薛某雖然在報告事故時隱瞞了自己按下啟動按鈕的事實,但此時危害結果已經發生,并沒有因為謊報而延誤搶救,故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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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邢穎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內容: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首先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那么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邢穎律師
2022.02.10267人收看 -
陳宗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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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王熙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內容: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者之間的區別。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那么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熙律師
2022.02.102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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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楊一凡律師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
內容: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楊一凡律師
2022.04.163377人收看 -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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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黑社會討債也是犯法嗎
張旭律師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雇傭黑社會討債也是犯法嗎
內容:雇傭黑社會討債也是犯法嗎正常的索取債務并不違法,但是如索債過程中有威脅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事實,則應當依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那么雇傭黑社會討債也是犯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旭律師
2022.02.07269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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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有什么社會危害性
郭銘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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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有什么社會危害性
內容: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高利貸的社會危害性1、引發治安、刑事案件及群體事件。高利放貸者往往糾集一幫膽大且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專門負責追要欠款,對于到期無力還款的借貸人,便威脅恐嚇、糾纏斗毆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惡勢力團伙之趨勢,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危害。雖然高利貸有時確能解決一些個人和單位的燃眉之急,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借貸行為不僅會損害國家的金融市場秩序,而且會損害國家經濟的發展。那么高利貸有什么社會危害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郭銘芝律師
2022.02.06347人收看 -
張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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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區別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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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區別
內容: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兩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要求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不要求發生嚴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黃東潔律師
2022.02.041084人收看 -
楊一凡律師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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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林艷英 119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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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姚平 182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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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損害賠償一般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后果等酌定賠償金額。如果你有離婚問題,可以咨詢我,為你提供專業的咨詢法律服務。
姚平 835評論 -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625評論 -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師 113評論 -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元甲交通律師 737評論 -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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