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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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那么勞動仲裁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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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而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員會視為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那么當事人能告仲裁委員會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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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8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那么勞動仲裁管轄地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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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一起勞動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 鄭州高新區人民法院李俊輝 李立峰 一、基本案情11月10日,小張拿著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向鄭州高新區法院申請執行,一起普通的勞動仲裁案件在該院引起了熱烈的討論。8月30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小張所在的制冷公司支付給小張墊付的醫療費三萬余元。該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國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兩審制度。上訴權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在上訴期內上訴直接導致一審裁判文書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對一起勞動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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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是因為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制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完畢。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以免久調不決,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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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勞動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勞動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勞動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 算5。所謂最長勞動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提起仲裁請示的最長期間。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的法律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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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糾紛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以維護仲裁活動及時性、順利、合法、公正地進行。具體要求為: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訴書;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時,預先交納仲裁費。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和有責任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承擔或分別承擔仲裁費用。那么當事人在仲裁中應承擔哪些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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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既有相同的方面又有不同之處: 相同的方面表現在: 結束仲裁程序。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那么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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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起訴、申請執行。申訴人有變更、撤回申訴的權利;被訴人有反駁、承認申訴人申訴的權利。經本庭許可,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涉及不到國家機密的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當事人有義務依法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利,遵守仲裁活動的程序,有義務回答仲裁員的提問,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利,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調解協議。那么勞動爭議仲裁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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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雙方不服裁決內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那么與勞動仲裁有關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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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那么勞動仲裁有沒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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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僅對仲裁裁決的部分內容有異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裁決所涉及的全部事項一并做出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各地法院各行其是的做法,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訂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時,對此問題予以明確。那么當事人只就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事項起訴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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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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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的法律淵源我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的法律淵源經歷了三個階段:1、1987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同年8月15日施行的《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那么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起算點的法律淵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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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合同有糾紛能約定仲裁,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合同有糾紛能約定仲裁,法律主觀:建設工程合同有糾紛能約定仲裁,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可以仲裁,但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建設工程糾紛可以約定仲裁嗎法律分析:可以。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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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說“謝謝你給了我一束光”,這句話讓我們感到太陽般的溫暖!律師不僅能夠解決法律問題,也能提供足夠的情緒價值,幫助當事人打開心結,開啟歲月靜好!
天用律所模擬法庭活動聚焦真實案例,將知識理論與實戰演練融于一體,幫助建設工程當事人全力主張工程款!庭審只有一次機會,不打無準備之仗!模擬法庭能夠助力律師在開庭前做好萬全準備,及時彌補戰略不足。同時也是場外青年律師們學習與交流的寶貴機會,感受法律的嚴謹與公正,學習實務操作技能,促進青年法律人才的快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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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