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罪犯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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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范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那么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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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首先物業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無任何法律表明業主必須是持卡才能進入小區也利用了黑社會分子的某些手段但這種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尤其不是黑社會性質犯罪。另外不交物業費不讓回家是違法行為是對業主權利的侵害行為。對待物業的這種行為應當予以打擊。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那么物業公司強制辦理門禁卡,不交物業費不準進家,是否屬于黑社會性質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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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那么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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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三、減刑的條件和幅度減刑的條件(1)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真反思自己的錯誤,積極改造,表現出良好的悔罪態度,對于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罪犯,可以不受上述減刑幅度的限制,減刑的幅度減刑的幅度根據罪犯的表現、犯罪性質、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了解和掌握減刑的流程和法律條件,對于罪犯及其家屬、律師等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這個案例說明了減刑的重要性和實際效果,同時也強調了罪犯積極參與改造和立功的重要性,減刑的申請程序(1)提出申請:罪犯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負責執行的監獄或法院提出減刑申請。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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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現代管理來說,單位性質的分類和運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有助于實現組織自身的管理與運營,還將有助于更好地服務社會、履行社會責任,一、單位性質的含義單位性質是指一個單位所屬的性質類別,主要分為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多個性質類別,2.資源分配:不同性質類別的單位具有不同的商業特點和市場潛力,其資源分配不同,比如在政府機關中,政策與資金的配置通常是首要問題,在企業中,資金和生產力是最關注的,而在事業單位中,資源的配置重點是用于公共缺口和社會需求等方面。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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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韓佰軍等18人犯罪團伙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滿德利一、主要犯罪事實1、主要犯罪形式賭博罪1998年5月一天譚奇打電話叫趙凱到藍月樓一塊見了3男1女4個西安人在場的還有王寶平在逃、姚超英下落不明,韓佰軍等18人犯罪團伙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滿德利一、主要犯罪事實1、主要犯罪形式賭博罪1998年5月一天譚奇打電話叫趙凱到藍月樓一塊見了3男1女4個西安人在場的還有王寶平在逃、姚超英下落不明,每場1000元的韓佰軍等18人犯罪團伙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滿德利一、主要犯罪事實1、主要犯罪形式賭博罪1998年5月一天譚奇打電話叫趙凱到藍月樓一塊見了3男1女4個西安人在場的還有王寶平在逃、姚超英下落不明。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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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事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那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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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范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那么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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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客體是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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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于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積極參加者不僅對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而且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時其態度也是積極主動的。那么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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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同于黑社會的有組織犯罪也不同于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于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那么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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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于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積極參加者不僅對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而且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時其態度也是積極主動的。那么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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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犯罪集團的特征上有許多相似性具體表現在成員一般必須達到3人以上組織結構上其主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通常都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與一般成員之分組織的穩定性上都表現為通常組織成員一起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在組織制度上都通過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維系在一起,雖然一般暴力犯罪、團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殘忍、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特征犯罪集團也不一定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雖然一般暴力犯罪、團伙作案、共同犯罪具有手段殘忍、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是并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特征犯罪集團也不一定是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體現在(一)黑社會性質犯罪有更強的組織性其組織紀律更為嚴格、殘酷組織結構更為系統、嚴密組織宗旨更為明確等首領的改變一般不會影響該犯罪組織結構的整體性轉換有序而行主要靠該組織內部的行規戒律約束一般的犯罪集團并沒有如此嚴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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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認為被告人葛伍全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引誘他人吸毒罪賭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1萬元,法院認為被告人葛伍全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引誘他人吸毒罪賭博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1萬元,2000年以來糾集姜萬東(已死亡)、楊志明(已被判處死刑)等并通過姜萬東將沈洪鋼等一群社會閑散人員網羅到一起逐漸形成以葛伍全為組織領導者沈洪鋼、林軍等為主要成員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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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絕大多數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會涉及到政治與權力,但“并不是想在政治上有所作為”而是以此得到安全和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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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生前與父母同住并進行照顧,在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最終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遺產,既是權利義務對等的體現,也彰顯傳統孝道及弘揚社會核心價值觀。
生活中這類案件時有發生,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也不要被感情沖昏頭腦。為了避免雙方在分手后產生經濟糾紛,情侶之間的轉賬可進行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如果能夠查明轉賬款項用途,雙方對此產生爭議時該如何認定戀愛期間轉賬的性質?一般來說,如果轉賬留言或紅包描述中,或在款項支付的前后聊天記錄中,表明款項是借款,那么可以認定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關款項要求對方返還。在特殊節日里轉賬的有特殊意義的數額,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法院無法支持要求返還的訴求。而戀人間的正常消費、密集、瑣碎的轉賬、來往可視為一般贈與,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還。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雙方往來款項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一方主張是為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上述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性質,從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車輛被撞,法院支持折舊費嗎? 2023年3月,吳某駕駛一輕型欄板貨車因操作不當碰撞到由張某駕駛的一輕型箱式貨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當地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在其車輛維修完成后提起訴訟,以其車輛受損導致嚴重貶值,且今后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的保養和修車將產生重大損失等為由,要求賠償其折舊費30000元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 因車輛折舊費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對該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之規定,本案中,張某訴請的車輛折舊費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且該車輛使用多年,張某亦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的折舊費30000元系如何計算認定的。因該項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車輛折舊費(即貶值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1)雖然理論上不少觀點認為貶值損失具有可賠償性,但仍存有較多爭議,比如因維修導致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3)我國目前鑒定市場尚不規范,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于貶值損失數額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費的認定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僅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