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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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可見較之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新法強調了當事人協商處理途徑并非凡事故都要經公安交通警察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只要不存在協議無效的情形應當認定協議的效力從而認定雙方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這個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明確下來不存在爭議。后因一方不履行協議而另一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作債務案件徑行受理。除訴訟時效等阻卻事由外只要協議有效就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的數額判決賠償。那么法院如何處理事故一方不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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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以上是一份詳細的賠償協議書模板,包括協議各方的基本信息、事故經過的敘述、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的說明、賠償金額和方式的約定以及協議的履行和終止等幾個部分,三、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的說明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的說明是賠償協議書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五、協議的履行和終止協議的履行和終止是賠償協議書中最后的部分,在這一部分中,需要明確規定在協議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在制定賠償協議書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各個部分進行合理調整和完善,在本文中,我們將提供一份詳細的賠償協議書模板,以幫助您更好地了解該協議的內容和結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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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沒有履行:通過和解或調解達成賠償一致的,正常都會簽訂賠償協議,但所簽訂的賠償協議并不具備如生效的判決書那般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普通合同效力。如果對方不履行的,只能繼續訴訟的途徑解決。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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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簽署前,當事人需要全面考慮自己的利益,明確協議的內容,了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和適用法律,在簽署私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書前,當事人應該了解以下內容:首先,協議書的內容要明確清晰,在簽署協議書之前,當事人應該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并在協商中爭取自己的權益,私了一次性賠償協議書是指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或糾紛后,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其中一方或雙方向對方或某個第三方做出一次性的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此外,當事人應該了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和適用法律,確保協議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簽署協議書后,雙方要認真履行協議內容。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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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協議書的賠償約定應履行嗎現實中一些急于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盡快解除婚姻關系等目的往往未考慮清楚就答應對方提出的合理或不合理的條件作出自己有能力或沒有能力兌現的承諾。甚至還有一些人天真地認為離婚后只要自己稱離婚協議書中的那些條款是對方強加的并非本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對自己就沒有約束力。即使對方告上法庭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然而這種想法錯了。除非其有證據證明該離婚協議是對方脅迫自己所簽或者該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否則其在離婚協議書上作出的承諾就必須兌現。那么離婚協議書的賠償約定應履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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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法官解讀當事人之間本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法律關系,因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當事人通過協商將原有的侵權之債轉化為合同之債,該賠償協議是當事人處分自已民事權利的法律行為,但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復雜的糾紛形式,涉及眾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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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未履行能否起訴事故當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中達成的損害賠償調解協議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質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調解協議。依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對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這份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未履行能否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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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傷賠償協議書:用人單位:_____勞 動 者:姓名:_____ ,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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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完全履行,那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再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了自愿、合法原則,對于一些公訴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并且被害人愿意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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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后續賠償款,以求“今后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后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受害人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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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告應訴認為,該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已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自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給付義務,現事隔兩年后原告又起訴,請求賠償的項目雖屬人身損害賠償的范疇,但已超過訴訟時效,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該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項目應確認有效。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吳某不服,提起上訴。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應否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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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裁判要旨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已履行完畢受害方此后發現該事故給自己造成傷殘后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侵害人仍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故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能否要求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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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文為您做了一一介紹: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賠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時隔十三年,勞動者又以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近日,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起特殊的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2007年11月12日,原告周和根申請仲裁,弋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被告在工傷事故發生時簽訂了一次性了結的補償協議,并且被告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為由,向原告周和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被告旭光鄉辯稱,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今后的生活費已全部付清,不存在工傷致殘撫恤費。原告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那么工傷賠償協議已履行,不得再起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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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說來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當自覺履行。也就是說均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法律保護。另外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賠償與其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系另一個民事法律關系即保險合同關系。如果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理賠的可以就保險合同糾紛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因保險公司的理賠不足而反悔或不履行協議約定的賠付義務。那么達成交通賠償協議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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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被害方反悔再訴被駁回法院審理認為因譚某就民事賠償已經雙方自愿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該協議內容合法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完畢。被告陳某、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應對原告譚某承擔的賠償義務已經消滅沒有義務對譚某的損失進行再次賠償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結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且賠償到位而被害人事后反悔又提起民事訴訟。事后譚某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車主李某與駕駛員陳某連帶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8962.00元。那么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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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離婚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不能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何能讓自己的權益最大話,可以聯系我,幫你規劃。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交通事故拒不賠償后果: 交通事故全責拒不賠償的,可能會被起訴,起訴至法院后,法院會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經法院判決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肇事人的財產用以賠償。 全責不賠錢首先需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對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仍不還款,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