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能否要求再賠償

導讀:
裁判要旨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已履行完畢受害方此后發現該事故給自己造成傷殘后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侵害人仍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故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能否要求再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已履行完畢受害方此后發現該事故給自己造成傷殘后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侵害人仍應賠償。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故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遺漏項目能否要求再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當事人就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已履行完畢受害方此后發現該事故給自己造成傷殘后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侵害人仍應賠償。
案情
2005年10月4日原告陳某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河南省內鄉縣紙盒廠門前的路段時被被告吳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傷。該事故經內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2005年10月26日雙方經交警大隊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除承擔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外另一次性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及院外治療費共計8500元該款項被告已全部履行完畢。2007年10月26日原告在內鄉縣人民醫院行二次手術其傷情經診斷為股骨頭壞死。2007年11月15日原告之傷情經南陽市南石法醫鑒定所診斷為右側股骨頸陳舊性骨折右側股骨頭壞死Ⅲ期需行股骨頭置換術。鑒定結論為傷殘八級。2008年7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鑒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2239.60元。
被告應訴認為該事故發生后原、被告雙方已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自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生效后今后永不追究且被告已履行了給付義務現事隔兩年后原告又起訴請求賠償的項目雖屬人身損害賠償的范疇但已超過訴訟時效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達成的調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畢該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項目應確認有效。但是因雙方在協議中未涉及到原告訴請項目因此原告對此提出請求與原調解協議并無矛盾之處故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范圍還應包括原告的訴請項目。被告辯稱原告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因原告行二次手術時才被診斷為股骨頭壞死且此損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應當從醫院診斷后計算訴訟時效故對被告此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吳某賠償原告陳某上述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
判決書送達后被告吳某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陳某“右骨頭壞死”與“右股骨骨折”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吳某亦無證據證實被上訴人陳某右側股骨頭壞死是其它原因所致故原審判決上訴人吳某賠償被上訴人陳某各項費用共計57239元適當。同時被上訴人陳某在行二次手術時才被診斷為股骨頭壞死此后提起賠償請求并不超過訴訟時效的規定。故上訴人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如何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
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并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和一般民事合同一樣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也可能出現部分無效、效力待定或可撤銷的情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應為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多的是賠償協議是否部分無效或可撤銷。按照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協議的、在訂立協議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實踐中尤以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要求重新獲賠之案件為多。“重大誤解”是從意思表示角度說的即在協議簽訂時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對事態的判斷出現失誤在抱有重大誤解的心態下簽訂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顯失公平”主要是從損害后果角度講的。也就是說被侵害的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遠遠超過預期損失并且這種利益差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時其可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撤銷該賠償協議。判斷是否屬顯失公平應考慮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不僅要看簽訂合同時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經驗、技能等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能力還要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二、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如何處理?
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處理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一看協議簽訂時是否將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體損害后果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比如傷勢無需治療或治療中醫生也告知輕微受損醫療費花費極少等。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調解時已將受害方的可能出現殘疾的因素考慮在內并就今后問題也一并解決的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不應得到保護反之受害方的訴訟請求就應得到保護。二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款中是否已從某個角度考慮了將來可能出現新傷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后續賠償款以求“今后無涉”。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也應當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后發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慮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發現新傷情得不到另外賠償的風險。該種協議簽訂時雖然存在“風險和利益”并存的情況但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賠償協議所遺漏的項目仍應賠償。三看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如要構成顯失公平簽訂人必須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僅僅從協議獲賠款和實際應賠款之差異來確定還要考量簽訂人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上的缺陷。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交警部門主持調解時原告由于職業技能的缺陷對其傷勢程度不能正確認知和預見致使其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對其傷勢程度存在有“重大誤解”與侵害方簽訂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協議但從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損害后果角度講該項約定卻是無效的。因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中所載明的賠償項目比較明確即系原告二次手術前住院期間的誤工費、護理費及院外治療費并不涉及原告行二次手術后所發生的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請項目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所列項目并不沖突且調解協議中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明顯差距很大如果該項約定成立對受害人來講明顯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一、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均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