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之:誤工費賠償標準

導讀:
2004年7月林某與張某、賴某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交警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2萬余元。后林某認為身為教師的張某、賴某事故后所在學校仍足額發放工資故約定誤工費損失5萬余元不應支付以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調解協議關于誤工費一項。發生事故后張某、賴某工資均雖由單位足額發放但其工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后兩人在職務晉升、經濟待遇方面受到較大影響具有相當損失故本案實難認定林某對于交通事故調解書中的賠償金額存在錯誤認識及構成重大誤解林某應當繼續履行調解協議。那么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之:誤工費賠償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7月林某與張某、賴某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交警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2萬余元。后林某認為身為教師的張某、賴某事故后所在學校仍足額發放工資故約定誤工費損失5萬余元不應支付以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調解協議關于誤工費一項。發生事故后張某、賴某工資均雖由單位足額發放但其工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后兩人在職務晉升、經濟待遇方面受到較大影響具有相當損失故本案實難認定林某對于交通事故調解書中的賠償金額存在錯誤認識及構成重大誤解林某應當繼續履行調解協議。關于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之:誤工費賠償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7月林某與張某、賴某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交警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林某一次性支付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22萬余元。后林某認為身為教師的張某、賴某事故后所在學校仍足額發放工資故約定誤工費損失5萬余元不應支付以重大誤解要求撤銷調解協議關于誤工費一項。
裁判要點
1.調解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在交警主持下經過反復利益衡量和充分的自由協商對于賠償項目和金額均作出一定讓步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2.協議繼續履行。發生事故后張某、賴某工資均雖由單位足額發放但其工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事故發生后兩人在職務晉升、經濟待遇方面受到較大影響具有相當損失故本案實難認定林某對于交通事故調解書中的賠償金額存在錯誤認識及構成重大誤解林某應當繼續履行調解協議。
裁判依據或參考
1.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第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61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泵穹ㄍ▌t(1987年1月1日)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p>
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5月1日法釋〔2003〕20號)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法〔辦〕發〔1988〕6號)第143條“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弊罡呷嗣穹ㄔ盒姓徟型リP于賠償金有關問題的答復(1998年3月18日〔1997〕行他字第31號)“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一)項所規定的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的賠償金應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實際誤工工日’的公式計算所乘之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的亦只能按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計算?!?/p>
4.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2005年3月1日)第1條“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后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評定。”第2條“本標準的目的是為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的確定提供評定依據?!钡?條“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指人體損傷后經過診斷、治療達到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或體征固定所需要的時間?!备戒?第3條“損傷后經治療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內未愈仍需繼續治療的可酌情適當延長誤工損失日但應有鑒定人員意見?!钡?條“對損傷后經治療未達到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既已治愈的應按實際治療天數計算?!钡?條“原發性損傷伴合并癥或需二期治療的根據臨床治療恢復情況確定?!钡?條“‘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是指由于原發損傷較重受害人的傷情預后變化很大或者出現嚴重感染、并發癥、合并癥等情況不能單純根據損傷就能確定預后恢復的情況需要結合臨床治療情況明確。根據臨床治療情況確定應掌握以下原則a)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的原則b)應考慮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合并癥等情況c)應考慮受害人是否存在潛在性疾病或個體差異的情況d)擯棄主觀武斷深入科學分析的原則?!?/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