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判賠后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導讀:
交通事故判賠后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交通事故判賠后能否再次起訴要求賠償
近日,鐘山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十五年前已判賠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雙方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某日傍晚,鐘某搭乘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由鐘山縣城返回鳳翔鎮,途中,因陳某違反操作規范駕車導致車輛駛出路外,造成鐘某及陳某自己受傷。
交通事故經鐘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依法作出陳某應承擔該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交通事故發生的當日,鐘某被送至醫院搶救治療41天,花費醫療費20965.8元。2007年5月,經鐘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鑒定,認定鐘某因交通事故致腦挫傷、血腫及顱底骨折等,已構成重傷,經鐘山縣人民醫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事故發生后,鐘某于2007年5月向該院提起民事訴訟,獲賠29264.3元。
2021年10月,鐘某到賀州市人民醫院住院康復治療,出院診斷為繼發性癲癇和腦外傷后遺癥。后鐘某自行到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認為鐘某的重型顱腦損傷及輕度非肢體運動癱與道路交通事故外傷存在因果關系,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輕度非肢體運動癱屬八級傷殘。鐘某在鑒定后,再次起訴陳某,要求陳某賠償損失54萬多元及精神撫慰金1.5萬元。
調解結果
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一、被告陳某一次性賠付原告鐘某因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后續治療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費用損失合計8萬元(此款當庭付清);二、在被告陳某付清上述第一項賠償款后,原告鐘某不得另行向被告陳某主張有關該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任何損失。
法官說法
該案系當事人鐘某因交通事故導致繼發性顱腦損傷而提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發性顱腦損傷是指在受傷當時立即出現的癥狀體征,繼發性顱腦損傷是指受傷一段時間后才出現的損傷,交通事故、毆斗等導致人身損害,極易發生繼發性損傷的情況。鐘某在發生事故的當時,立即出現的癥狀是原發性顱腦損傷,在這15年期間,鐘某因交通事故產生了繼發性的顱腦損傷,且生活艱難,經過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認定該繼發性顱腦損傷道路交通事故外傷存在因果關系,無其他傷害介入。因此,鐘某再次訴訟要求陳某對其因事故導致的繼發性顱腦損傷,符合法律規定,其損失賠償應予以支持。陳某表示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經過該庭支持調解,綜合考慮陳某家庭經濟也不寬裕的情況,雙方作出讓步,達成了如上調解協議,鐘某與陳某的權利、義務得到平衡,兩人的糾紛至此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基于各種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各方當事人往往希望盡快將事故處理完畢,對此,律師提醒:
1、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雙方應當及時向交警及保險公司報案,但在治療未終結,損失不明確時不應著急處理賠償事宜,以避免后續出現未能預料的損失,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2、事故各方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模糊用語,不要籠統地寫賠償金額,應當盡量將各賠償項目及金額寫得清楚明白,以免在確有遺漏或錯誤時說不清楚。若預計有大額后續費用產生的可能性,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應當對該后續主張賠償的權利明確予以保留。
3、事故各方當事人已經簽訂賠償相關的協議,但傷者發現確有遺漏的損失未予賠償時,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協議,以免錯過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喪失該權利,后續的賠償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