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主體和主觀因素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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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為可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在危害國家安全、黑惡勢力、恐怖活動、毒品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積極參加的;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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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背叛國家罪的主要行為特征是背叛國家,嚴重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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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筑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那么違法強拆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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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本罪行為人具有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直接故意;而背叛國家罪的行為人具有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直接故意。破壞國家統一是分裂國家的一種特殊形式或結果,分裂國家則是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手段。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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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中境外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官方性組織;境外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社會性團體等;境外個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所有人,即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只要是行為人通過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勾結,或者伙同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外國相勾結,進行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犯罪活動,就構成背叛國家罪,要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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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行政處罰的種類繁多,涵蓋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執照或許可證、責令關閉網站、行政拘留、撤銷職務和劃定限制區域行政處罰等多個方面,當行為主體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利益或造成嚴重危害時,國家機關可以采取責令停產停業的措施,當某些地區的行為主體在特定領域內存在違法行為,為了維護該區域的秩序和穩定,國家機關可以劃定限制區域,并對該區域內的行為主體采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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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一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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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保密規定,使軍事秘密被無關人員知悉,危及軍事秘密的安全,對國防和軍隊安全與利益將造成嚴重危害。本法第398條雖然己規定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但鑒于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體又是軍人,為了加強對軍事秘密的特別保護,所以又專門規定了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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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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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為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破壞選舉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可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對而言,較為單一,主要表現為暴力,破壞選舉罪的犯罪手段則較為多樣化。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產規則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壞選舉罪侵犯的客體為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國家的選舉制度。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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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1、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2、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安全;4、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或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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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數額巨大的標準,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20 萬元以上不滿 300 萬元,二、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 3 萬元以上不滿 20 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結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為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已經構成了犯罪,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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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素: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2、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性相當的危險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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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方面,行政處罰法釋義對行政處罰、罰款、責令改正、扣押、查封等多種處罰行為類型進行了詳細解釋,并按照性質分類,指導行政主體合理適用各種處罰手段以達到治理的目的,在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條件方面,行政處罰法釋義中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所適用的法定主體,包括直接的行政主體(如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等)和間接行政主體(如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等),行政處罰法是中國大陸一部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規,它對政府在行政處罰方面的權力、程序、方式等各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秩序,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處罰法釋義還對行政處罰的量刑因素進行了科學分類和說明,如處罰主體的過錯情節、所造成的后果、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處罰對象的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量刑中的不同權重,這些量刑因素的細化和明確,彰顯了行政處罰法釋義的實操性和合理性,也為行政主體合理裁量處罰提供了指導依據,它包括了行政處罰的具體定義、行政處罰主體的資格條件、行政處罰多種行為的類型等,不僅給我們帶來了科學合理和具有深度的理論體系,而且為行政處罰實踐的實施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更好的保障了我們國家和人民的治理。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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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曾經炙手可熱的教培行業,在“雙減”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項目投資人剛剛交費,還沒來得及開展業務,就被狠狠“潑了一盆冷水”,這種情況下,加盟費還能退嗎? 1加盟培訓機構遇難題 步入退休年齡的張阿姨一直非常熱愛教育行業,想著正好利用退休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與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張阿姨計劃開展課外培訓班,女兒劉女士對母親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張阿姨與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簽訂《***美術中心特許經營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權張阿姨在約定期限內使用其經營資源在天津市某市區經營所許可的業務。張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許經營費15萬元、兩年特許權使用費共4萬元,另支付培生項目定金1000元。但協議簽訂后沒多久,2020年全國疫情暴發,線下培訓班紛紛關門停業,行業勢頭不斷下滑。而此時,張阿姨多次與項目負責人電話、微信溝通開業地點,教育有限公司始終未能確定張阿姨的經營場所位置,導致張阿姨無法按照協議約定正常經營。 2創業選擇行業至關重要 屋漏偏逢連夜雨,疫情還未完全散去,國家又在2021年突然發布“雙減”政策,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張阿姨無法取得開辦運營加盟分中心所需的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培訓班未開業就“涼涼”,張阿姨心里也開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發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總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復說會安排人員聯系,但一直沒有解除合同,也沒有給張阿姨退費,就這樣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時間里,此事就成了張阿姨的心病。為了減輕張阿姨的焦慮與無助,女兒劉女士主動承擔解決問題的重任,積極幫助母親尋求法律幫助。 3解決退費同時解決情緒問題 在2022年2月,劉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幫助母親要回費用。天用律師仔細研究資料后,發現張阿姨與教育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有多個條款對我方當事人來說十分不利。與劉女士溝通情況后,她有點想要放棄,對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師鼓勵她說:“毛主席曾說過,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我們一定會全力爭取,勝利的希望還是有的!你不信我,還不信毛主席嗎?”天用律師的一番話點醒了劉女士,也激勵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風險的,但要相信律師的專業能力,積極配合、共同努力,才能獲得勝利。資料準備、立案程序在有序進行中,而在此期間,劉女士非常焦慮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慮一方面來自母親對于本案的各種擔憂與喋喋不休地嘮叨,另一方面自己處于離婚狀態,獨自撫養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撫養費,導致自己養育孩子經濟壓力非常大。兩方面的心理壓力使劉女士憂思過度,陷入輕微抑郁的狀態。她頻繁給天用律師發微信訴苦,言語間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難了,活著沒意思……”這種危險的信號。天用律師在辦案的同時,總是抽出空閑時間對劉女士給予暖心安慰和耐心開導,甚至在劉女士心情極度消極的時候,天用律師特意到劉女士所在地見面溝通。“你是女兒,也是母親,要擔負起家庭的責任,不能這樣消極下去!面對困難也要堅強起來,給自己的孩子做一個好榜樣!”......或許是天用律師的真誠解開了劉女士的心結,在精神上極大鼓舞了她,自此與她溝通案件情況,很明顯看出她比之前變得樂觀與積極。終于迎來了開庭的日子,劉女士與天用律師一同參加了庭審。天用律師在庭審中表明,自協議簽訂后,因教育有限公司無法確定我方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許經營資質是簽署特許經營協議書的基礎,但教育有限公司無相關資質及因“雙減”政策落地后無法辦理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致使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書》目的無法實現,所以教育有限公司應將相關費用退還給我方當事人。面對天用律師舉證的協議、信息查詢樣本、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錄音等十幾項證據,法官十分認可,一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還張阿姨全部費用。 4是律師也是人生導師 在困難與挑戰面前,天用律師表現出專業與不屈,最終獲得了勝訴! 天用律師不僅解決了張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難題,同時也給了她們母女精神上的激勵與振奮,讓她們看到了生活充滿陽光與美好的一面!張阿姨與劉女士特意為天用律師送來一面錦旗!律師的職責不僅是解決法律難題,更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人生救贖!后續張阿姨又把自己親戚遇到的法律難題委托給天用律所,這就是專業與口碑的魅力!
代駕司機駕車撞人,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馬某赴宴飲酒后欲回家,因是開車來的,其便登陸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駕”板塊發出訂單,過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駕員趙某接單并趕來,按照訂單路線送馬某回家。 不料,車輛剛行駛到通州區某路段時,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橫過道路,趙某剎車不及將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車輛損壞,胡某等三人均受傷。 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趙某為全部責任,胡某等三人均為無責任。胡某傷情經過鑒定為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極重度受限符合七級傷殘;右上肢肌力IV級符合八級傷殘;開顱術后符合十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50%)。 事發后胡某找到車輛使用人馬某、代駕員趙某、出行小程序的運營方某科技公司、代駕平臺的服務提供方亦即趙某的雇傭單位某人力公司、車輛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協商賠償問題,但未達成一致意見,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趙某、馬某、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187976.1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自己僅是代駕交易平臺的經營者,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信息服務,勞務公司為代駕服務提供方,根據相關規定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和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作出了明確的區分和規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答辯人僅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并非適格被告,亦非侵權人,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辯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但是本次事故傷者較多,共用保險限額。某人力公司辯稱先由保險公司理賠,司機趙某系職務行為,針對超出保險范圍外,應由司機趙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答辯人愿意承擔。趙某、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對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金額并無異議,但是對于誰是超出保險理賠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主體、作為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某科技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為平臺內代駕服務的提供方應當承擔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代駕司機趙某的雇傭單位,亦應當承擔雇主責任。而關于某科技公司的責任認定,其作為某出行交易平臺中為用戶和服務方提供代駕信息服務的主體,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具有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的義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代駕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需要與某人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駕司機趙某所持駕駛證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宜駕駛情況,代駕司機于事故發生之前亦處于平穩駕駛環境,故無證據證明某科技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某科技公司也無法預知事故的發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法律責任。 綜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趙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平臺內代駕服務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賠償。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車輛保險公司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原告保險限額之外的合理損失費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酒駕最新標準 2024年3月起實施! 有什么變化?一起來看看 01新檢驗標準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檢驗為例:飲酒駕駛為0.20mg/mL,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屬于醉駕。檢驗線性范圍為0.1mg/mL~3mg/mL。 02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檢測方法分為兩種,分別是氣相色譜法和電化學傳感器法。舊國標只規定了氣相色譜法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而沒有規定現場檢測方法。 03 新檢驗標準將血液中乙醇含量與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間的換算系數從2100調整為2300。這是基于最新的科學研究和統計數據,更符合中國人的體質和代謝特點。新檢驗標準明年3月起實施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氣相色譜檢驗方法》等標準發布實施以來,為機動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提供了技術依據。 全國刑事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進一步豐富優化該項行業標準檢測分析方法、細化完善有關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檢驗》(GB/T 42430-2023)國家標準。 將進一步支撐法律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實施,為各類鑒定機構開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技術工作提供標準方法。 同時,該國家標準可適用于五種醇類物質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檢驗、醫療急救檢驗、科學研究等其他更為廣泛的場景。 該標準將于202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