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導讀:
二、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1、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2、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安全;4、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或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一、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1、犯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主觀上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此罪。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1、非法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包括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出于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安全;
4、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供應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或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