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行為人實施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單位則不能構成本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行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的工作人員所為也可以由不具備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所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因而對于不具有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資格的單位所從事的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違反有關操作規定或者明知自己沒有資格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仍決意為之。
二、供應血液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