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依法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后果才能構成犯罪。那么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在我國法律中供應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至于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采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依法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血站庫、單采血漿站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后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制品進行檢測或者在采集、制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