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會判多久

導讀: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根據刑法規定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既遂會判多久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2)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
(3)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2、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2)本罪屬于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的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4、主觀要件
(1)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2)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客觀行為的范圍非常大,如違規反復使用一次性采血工具、擅自更改血液制品制作工藝或質量標準、血漿采集不規范等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為故意,牟取非法利益為動機。
非法供應血液事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