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導讀:
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那么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后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于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制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權從事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制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采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采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制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而從事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采集、供應或血液制品制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既遂怎樣認定
犯罪既遂根據犯罪既遂類型的不同有不同的認定方式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志。
4、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國刑罰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