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還能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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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在簽訂合同的當天,徐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翁某出具了收條。收條中載明:今收到徐某購房定金2萬元,合同生效后定金抵購房款。徐某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翁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翁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本案審理期間,翁某未作答辯。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翁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徐某已按約定將購房定金2萬元交付翁某,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間,翁某單方反悔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那么合同生效拒絕履行需付違約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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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舊法框架下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沒有溯及力,若發生違約金爭議的,按新法處理還是按舊法處理?也正是基于該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那么新法生效前簽訂的合同違約金還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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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如果對方不愿意按合同處理,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借款簽了合同但是沒有發放想對應的款項,主要看相關合同是否有注明合同生效時間為貸款發放后,若是,則沒有下款是違約,若不是,則沒有下款,可以行駛自己的正當權利進行維權。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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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特殊種類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合同已經生效,不履行合同應當追究違約責任,而不是諦約過失責任。另外,《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協議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即出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合同未生效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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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都知道雙方簽訂合同就是為了可以有一個保障,一旦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面對這樣的情況下,那么對于合同生效日期前毀約是否要賠償違約金?下面就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解答相關的內容。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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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 元,于XXXX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不是固定的賠償數額。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上述規定可知,作為合同的違約方,是不能夠主張解除合同的。那么合同違約賠償協議怎么簽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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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民法典使解除的條件更科學,如已承認違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一般的法定解除條件,已全面承認約定解除等。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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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專利轉讓合同沒有約定的,按法定的方式承擔,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生效。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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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土地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吳屯鄉街路村委會要求解除與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受贈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轉讓與他人,并不違反《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因此不構成違約。本案原告的贈與不屬于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原告應當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贈與合同生效,不得隨意撤銷。那么贈與合同已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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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并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雙方簽字生效后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那么房屋租賃合同甲方違約情況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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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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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實際上一般情況勞動合同內容當中是不能夠包括違約金條款的,但是如果存在競業限制條款的話,是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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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那么合同中違約金有什么分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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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過定金后,建材公司卻違約了,不能完成材料的交付,這樣建筑公司只好另選其他建材經銷公司合作,可是對于定金問題,雙方發生了爭執。建材公司認為合同并沒有履行退回定金就可以,也沒有造成建筑公司的損失。依舊是在合同生效的基礎上,交納定金的一方如果違約不能履行合同,收定金的一方是沒有義務返還定金的。綜上的所述,當合同雙方約定定金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訂立主合同,為其作為擔保的情況下,定金是有一定的法則和法規作為支持的。那么定金已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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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了勞動合同,在有效期內能辭職,員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勞動合同生效期間離職要繳違約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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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分包人與承包單位為掛靠關系,實際施工人該如何要回70萬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賬,卻換來屢屢失敗的結果,江先生就這樣在掙扎與放棄中徘徊!一年多時間過去了,江先生可謂是“磨破了嘴,跑斷了腿”,但工程款要賬問題依然毫無進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詢了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天用律師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給出詳細的解決方案,這讓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與曙光,燃起了要賬的信心與勇氣! 天用律師指導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證據資料,啟動“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的解決方案。立案程序推進的同時,成功申請財產保全。 對方賬戶被凍結后,迫于壓力,主動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師優先談判和解的預想盡在掌控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江先生與孫某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雙方共同確認未付工程款總額為65萬元,被告孫某于擔保人銀行賬戶解除查封日,通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轉給江先生賬戶,在質保期內無質量問題情況下剩余5萬元質保金,于調解書生效后一年內無息返還江先生。
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喝酒后簽的合同有效嗎?
工程合同無效,約定的管理費如何處理?收取管理費的方式及風險點有哪些?項目存在掛靠,怎么解決管理費問題?10年法院審判工作實踐經驗,談判、調解、保全、債權轉讓、訴訟,多種定制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