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已生效 未曾違約不撤銷

導讀: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土地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吳屯鄉街路村委會要求解除與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受贈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轉讓與他人,并不違反《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因此不構成違約。本案原告的贈與不屬于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原告應當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贈與合同生效,不得隨意撤銷。那么贈與合同已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土地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吳屯鄉街路村委會要求解除與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受贈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轉讓與他人,并不違反《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因此不構成違約。本案原告的贈與不屬于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原告應當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贈與合同生效,不得隨意撤銷。關于贈與合同已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國法院網訊 近日,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土地贈與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吳屯鄉街路村委會要求解除與被告武夷山工商局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的訴訟請求。
1996年11月30日,原、被告簽訂一份《贈送土地協議書》,雙方約定,原告自愿將吳屯鄉農貿市場路口一塊地皮贈給被告作為市場管理房用地,總面積345.6平方米。協議第六條約定,隨著任務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被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維持或改變其使用用途,但至少不少于2間作為管理房使用。1998年12月,武夷山市計劃委員會作出關于武夷山市工商局新建吳屯鄉工商所項目的批復,同意新建吳屯鄉工商所綜合樓項目。1999年5月,武夷山市土地管理局批準該地塊作為被告辦公宿舍樓用地,并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后來因被告機構體制改革等原因影響,建樓項目無法付諸實際,被告于2001年6月將受贈用地中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38000元價格轉讓給葉某等三人。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村民集體利益,請求依法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贈送土地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被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受贈土地中的280平方米轉讓與他人,并不違反《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因此不構成違約。《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原告的贈與不屬于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原告應當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后,贈與合同生效,不得隨意撤銷。




